驾照违章查看是依据《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》(公安部第91号令)第四十三条规定: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(即记分周期)为12个月,满分为12分,从汽车驾照第一次领证之日起计算。驾照第一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,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。
步骤/办法
1:一次记12分
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的;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机动车辆的;
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20%以上的;
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;
用伪造、变造机动车辆号牌、行驶证、驾照或者用其他机动车辆号牌、行驶证的;
在高速公路上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。
2:一次记6分
汽车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;
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未达20%的;
机动车辆行驶超越规定时速50%以上的;
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;
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迅速路上遇交通拥堵,占用应对车道行驶的;
驾驶机动车辆载运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与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,未按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的;
连续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或者危险物品运输汽车超越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;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悬挂机动车辆号牌的,或者故意遮挡、污损、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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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隐瞒、欺骗方法补领汽车驾照的。
3:一次记3分
货车载物超越核定载水平30%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;
驾驶公路客运汽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20%以上的;
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;
机动车辆行驶超越规定时速未达50%的;
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;
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;
违反禁令标志、禁止标线指示的;
不按规定超车、让行的,或者逆向行驶的;
驾驶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;
在道路上汽车发生问题、事故停车后,不按规定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;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。
4:一次记2分
驾驶公路客运汽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未达20%的;
货车载物超越核定载水平未达30%的;
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;
行经人行横道,不按规定减速、停车、避让行人的;
有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;
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,不戴安全头盔的;
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迅速路上行驶时,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;
遇前方机动车辆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,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、穿插等候汽车的。
5:一次记1分
不按规定用灯光的;
不按规定会车的;
机动车辆载货长度、宽度、高度超越规定的;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汽车驾照的。